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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让醉酒人员驾驶自己的车辆,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时间:2020-04-22  作者:罗 盼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雷山县人民检察院涉嫌危险驾驶罪,对一起危险驾驶案的涉案车辆所有人林某某予以追诉该案是雷山县办理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车辆所有人林某明知被告人盘某某与自己一起大量饮酒,仍将车辆交由盘某某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据此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即使没有开车,存在以下行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请广大司乘人员注意在做到自己喝酒不开车的同时,也不能纵容身边的人喝酒开车,这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辑稿人:罗  盼    

   审稿人:漆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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